根据户籍管理规定,涉外婚姻子女在中国出生的,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一个月内向公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登记。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照顾者、邻居应当向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遗弃的,收养人或者托儿所应当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涉外婚姻登记的程序和程序如何办理。(二)中国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份、国籍、婚姻状况(未婚、离异、丧偶)、职业、工作性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或者住所所在单位申请结婚的。(三)外国人持有的证件(一)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和国际证件;(二)公安机关发给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者外事部门发给的身份证或者来华临时入境居留证件/(三)经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4)外国人需要持有的证件:(一)本人护照或者补发护照的身份证明,国际证件(无国际证件免缴)和(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三)姓名、性别证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出生日期、婚姻状况(未婚、离异、丧偶)、职业、结婚对象。
(4)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需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和双方照片。(5)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2)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结婚的实质性要求;
(3)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双方当事人还需要提供本国法律对涉外婚姻登记的有效规定,以备不时之需确保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6)登记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妥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再婚,应当按照结婚程序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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