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赔偿法,新法明确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细化了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具有较多亮点。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供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笔者认为,此条规定要求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非正常死亡事件,由有关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这对遏制非正常死亡事件有积极意义,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防止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二来举证责任倒置也有利于改进我国的羁押制度。去年以来,频频发生的“躲猫猫”、“喝水死”、“睡觉死”以及“洗脸死”等涉及国家公权机关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社会公众反应强烈。新法修改以前,对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赔偿,应当由受害人及其家属自己举证,证明自身受到伤害,羁押机关存在相应责任。然而,实践中由于受害人与羁押机关地位明显不平等,由受害人举证,无疑是增加了受害人的诉讼风险;新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当原告方提出侵权事实后,被告方若否认就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相应加大了被告方的诉讼风险,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确定过错和侵权构成的重要证据,往往是由被告方掌握着,原告方获得这些证据有一定困难,因而由被告方对某些特定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明真相,正确判案,也能更好地体现公平与公正。目前,虽然范围仍显狭窄,但毕竟已是莫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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