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产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产权人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
产权人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到期自动续期。
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一直存在,不存在到期不到期的问题。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的相关问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房屋产权和房屋使用权的不同
房屋产权又称房屋所有权。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是国家、集体和公民依法所享有的财产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法律所保护的基本民事权利,由产权人独立行使,不借助他人的帮助。房屋产权的确认,应以登记发证为准,即经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产权审查,对房屋进行丈量、立界后据以登记,再核发产权证。房屋产权确认后,产权人在对本产权享有各项权能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纳税、修缮、遵守国家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
房屋使用权指房屋使用权人对房屋依法使用的权利。房屋使用权既可以由产权人自己行使,也可由产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如承典人、承租人、借用人都能依法取得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3种类型,非经所有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他人的房屋,否则属非法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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