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释义】关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的规定,全条共一款,分别规定了适用单一来源方式的三种情形。
所谓单一来源采购,是指虽然达到招标采购的数额标准,但由于所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以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大等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家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方式,因为它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所以也叫直接采购。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的供应商签订合同,故就竞争态势来讲,采购人处于不利的地位,有可能增加采购成本,并且在谈判过程容易滋生索贿受贿等腐败现象,因此对这种采购方式的使用,法律规定了严格的适应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这主要是指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货物或者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这主要是指由于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使招标程序的时间限制难以得到满足,且出现该紧急事件的情势也非归因于采购人;(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这主要是指就采购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货物或者服务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不能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那么就可以继续与原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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