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行为。处理医疗事故罪主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严重不负责任,二是严重损害患者健康。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以下七种情况:(一)擅自离职;(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患者实施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检查和审查制度的;(五)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损害患者健康是指严重残疾、重伤、艾滋病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后果。只要医务人员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就可以立案调查。
医疗事故罪认定
1、应当正确划清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能认定为本罪。
因而,要特别注意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区别,因为医疗事故包括医疗技术事故,而医疗事故罪不包含医疗技术事故,以防止处罚范围扩大化。
2、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
这里所说的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故不能认定本罪。
3、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
在有些情况下,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就诊人或者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药物治疗等造成的。对此,不能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罪。
4、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
这里所说的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况。一般医疗事故因为不符合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
此外,虽然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事实上也发生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结果,但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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