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开发商起草的补充协议通常通过补充协议取消和变更正式合同中的公平条款,以尽量减少卖方的责任。部分开发商拒绝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其起草的不公平补充条款,实际上违反了签订合同的平等自愿原则。
例如,一些开发商将正式合同中的房屋交付条件放宽为“甲方交付房屋时,未出具《建设工程质量证明书》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临时验讫证明书进行验收”。该条款要求买受人在房屋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的情况下接管房屋,这无疑免除了出卖人因逾期交付房屋而承担的违约责任。一旦买方在接管房屋后发现问题,就很难追究卖方的责任。
为降低购房风险,买受人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必须拒绝上述类似条款,同时在补充协议中尽量体现真实意思和出卖人的承诺。购房者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最好要求开发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开发商对其主体资格的承诺及相应的审批文件;
所售房产及相应的土地面积没有抵押或留置权,这主要是为了避免造成购房人不能正常行使产权人的权利;
面积误差处理办法和分摊面积分配办法;
交房的具体方法、具体时间和违约金计算办法;与正式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还有一项免责条款需要买方明确。
在购房程序中,购房者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条款:“如有以下特殊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持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延期办理:1。不可抗力。施工中不可预见的异常困难和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其他甲方无法控制的事件;3、遇雨季,工期顺延。
事实上,买受人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一些免责因素是不公平的,特别是“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难以界定。因此,买方在就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免责因素达成协议时,必须非常具体、明确。如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可要求开发商列出施工中不可预见的异常困难和重大技术问题,明确“甲方无法控制的因素”,并对“冬、雨季、停电日”的证明作出相应规定,以避免开发商延迟交房时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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