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克服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的消极因素,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实矛盾,推动全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目标。
2、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全面推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3、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国家控制社会财富流向,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4、开征遗产税,是在当今国际形势下,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保持与国际税制同步的需要。
5、开征遗产税,是祖国统一形势下协调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税收和财产继承关系的客观要求。
6、开征遗产税,是对我国现行所得税的有效补充。
一、遗产税征收标准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继承遗产时,是要缴纳一定的税收的,但是具体缴纳多少税收要根据遗产继承额而定。
应征遗产税总额=应征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万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0元;
2、超过50万至200万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万元;
3、超过200万至500万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5万元;
4、超过500万至1000万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75万元;
5、超过1000万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175万元。
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死亡前5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应纳税遗产净额=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总额—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第5条)—允许在应征税遗产总额扣除的金额(第6条)—免征额(20万)
二、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确定
1、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2、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
3、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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