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提前行使追索权
时间:2023-05-08 10:12:08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证人提前追索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时,债权人保证人为降低自身担保风险而参与破产分配的权利,通过破产程序提前向债务人提出债权,弥补债权人代替债务人遭受的损失。保证人提前追索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主体、客体(主体)、时间、方式等。保证人提前追偿的行使主体应当是保证人,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这里的担保人既包括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也包括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这是因为,在保证人担保债权时,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主张破产分配权,那么根据担保合同,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无论其是否承担共同担保责任或一般担保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给予救济,保证人的利益将受到极大损害。因此,无论哪种形式的担保人,都可以成为提前追索权行使的主体。保证人提前追索权的客体应当是保证责任的数额,不仅包括主债权的数额,还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成本等附属权利。当然,保证人参与破产分配,是将保证责任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是否完全构成破产债权,除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已经确定,正在审理的以外,还必须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调查。临时接管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确认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也就是说,保证人提前追索权的客体不一定与破产债权的范围相一致,但一旦确定为破产债权,保证人提前追索权的数额就以确定的数额为限。保证人提前行使追索权的时间。但无论如何,债权未在法定期限内如期申报。在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确定参与破产分配的时间非常重要。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保证人表明不参加破产分配的,保证人可以在法定宣告期间申请参加破产分配。但在法定宣告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明确表示不参加破产分配的,保证人不能在法定宣告期间内积极申请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超过法定申报期限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申报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这里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担保人补充申报后,债权人因不可抗力请求人民法院延长债权申报期限。笔者认为,在保证人享有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向主债务人追偿还是向保证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也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无财产而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债权人拒绝申报债权的,在一定情况下可能违背债权人的真实意思。当债权人不愿意向保证人追偿时,债权就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因此,发现债权人确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申报债权的,应当受理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的申请。但另一方面,担保人必须退出破产分配程序。保证人提前行使追索权的方式是将保证责任的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参与破产分配。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一样,也应当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其债权。保证人必须向人民法院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对债务人的担保也应加以解释。在破产程序中,保证人享有与其他债权人同等的权利,破产程序与其他债权人一样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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