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3-05-08 09:34:24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时,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索权只有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产生。无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担保责任的承担均不影响追索权的确立。保证人未经债务人同意,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承担保证责任的,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行使追索权。在有限担保中,由于保证人只担保部分债权,追索权的行使会影响其他部分债权的实现。因此,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往往要求限制担保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2)因保证人履行被担保债务而消灭主债务,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免除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保证人因财产的实际履行、代位求偿、抵销、强制执行而消灭主债务的,构成追索权。保证人履行被担保债务,但不免除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不能享有追索权。因此,保证人应当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因未及时通知而迟延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享有追索权,只能根据公平原则请求债权人返还。(三)保证人应当无过错地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来说,只有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债务人的债务减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追索权才能成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通知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丧失追索权,但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债权人应当返还。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过失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解除债务超过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范围,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扩大债务人债务范围的,保证人对扩大部分丧失追索权,债务人在被追诉时有权对保证人提出抗辩。同样,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致使保证人无过错地对债权人重复履行的,保证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赔偿义务,但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部分。(四)保证人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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