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人条件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人条件如下:
1.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2.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3.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二、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多少
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为每日200元,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来交纳保证金。
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2.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3.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全文6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