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否要求退还无效合同定金
可要求退还无效合同定金,因收取定金的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需要退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定金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1.主债合同无效的,其附属定金合同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
3.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定金合同无效;
4.违反法律规定的定金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定金合同什么时候能生效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时开始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在合同订立中受到广泛的适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承担定金罚则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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