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土地征收中如何确定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
在确定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房屋补偿安置只对合法用房进行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信息公告后,在原有房屋内外部添加的部分不能得到拆迁补偿。
第二,房屋拆迁的补偿,无论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还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都需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为基础确定。
第三,过渡期应当符合规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如延长过渡期,应承担增加安置补偿费的义务。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暂未出台,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可以按照下面的标准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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