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勉义务,也称注意义务或审慎义务,和忠实义务一并构成公司董事和高管法律义务的两大种类。忠实义务的着重点在于董事行为的目的和做出决策的出发点是否正确,是否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勤勉义务的着重点则是董事行为本身和做出决策的过程是否尽职和是否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董事勤勉义务的标准
根据法律中对公司董事勤勉程度高低要求的不同,有关公司董事勤勉的标准主要可分为四种类型:
1、宽松的一般勤勉标准,以美国为代表。在美国,董事只需要对公司事务尽到一般勤勉义务即可,只要董事不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就无须对公司的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美国,商业判断规则可保护董事免于承担一般过失行为的赔偿责任。并且,按照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以下简称MBCA)与各州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权在章程中以约定的形式免除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构成重大过失、但未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部分甚至全部赔偿责任。
2、一般勤勉标准,以英国为代表。在此类型中,董事须尽到普通谨慎主人的合理注意,具体地根据董事的类型而有所不同,如对于不具有专业资格和经验的非执行董事来说,只要其尽到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即可;对于执行董事和具有专业资格或经验的非执行董事,则需要尽到同类专业人员应该履行的技能和注意。
3、严格勤勉标准,以德国、法国为代表。严格勤勉又可称为高度勤勉,是相对于一般勤勉而言的。在此种勤勉标准下,任何过失,不论如何轻微,董事都应当避免,否则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折衷的严格勤勉标准,以日本为代表。此类勤勉标准介于一般勤勉与严格勤勉之间,如日本2005年公司法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善良管理人的勤勉义务,该义务来源于罗马法上的善良家父义务,是一种严格勤勉要求。该法同时又规定公司有权以章程等形式免除虽然违反勤勉义务、但出于善意并无重大过失的董事在法定数额之内的赔偿责任,又具有一般勤勉标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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