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房协议盖章是否有效?
时间:2023-04-22 14:21:24 2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陈某与母亲方某同住一套可售公房,该公房承租人是方某。1990年陈某结婚,婚后陈妻将户口迁到陈家,与陈某共同生活。1997年5月,陈某夫妇与母亲方某商量将公房买下。经协商,同意以陈某作为产权人将公房买下,并写下了一份协议书,陈某夫妇在协议书上签了字;由于方某是文盲,不会写字,故在协议书上盖了其私章。在签购买公房协议书时,征得方某同意后,盖了方某的私章,陈某夫妇亦签了字。后因家庭矛盾,方某反悔,以盖章无效为由告到法庭,要求认定购买公房协议书无效。

按照《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因此方某和陈某夫妇均是有购房资格的人。陈某一家通过协商确定陈某为购房人,行为合法。至于购买公房协议上的盖章究竟有无法律效力,这得从几个方面来讨论。

首先,应确定协议书上所盖私章是否真实。由于我国并未规定私章登记制度,因此一个人可拥有私章的数量法律并无限制,而且对于如何刻私章亦未规定,他人也可以随便冒用别人的名字去刻章,因此在房屋买卖协议中认定私章的真实性确实有一定难度。但从本案例来看,在协议书上所盖的章是方某本人加盖,且购买公房协议书上的私章和前一份协议书上的私章一致,应确定私章是真实的。

其次,就购买公房一事方某是完全知道、也同意以陈某作为购房人,因此购买公房协议书上的私章是方某之真实意思的表示。陈某家的公房是可售公房,根据我国公有住房改革制度,其购买公房的行为完全合法。方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在购买公房协议上的加盖私章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此行为从成立时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方某以所盖私章无效为由来主张购买公房协议的无效是站不住脚的,相信法院不会支持方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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