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可以要求刑警队撤诉,因为公安机关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予以立案侦查。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可撤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其他情形。
强奸刑事案件如何撤诉
强奸罪是公诉案件,被害人不能撤诉。强奸案件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经过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起诉—审判—执行,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法院可以作无罪判决,这几种都是终结诉讼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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