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依法治教中涉及到的民事权利有: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3、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
4、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
5、对学校教学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6、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教师所享有的合法的权益,是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的权利。
一、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有: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其他权利。
二、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四、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三、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时候有哪些表现
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以下方面:
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2、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3、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4、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5、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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