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由谁扶养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残疾人同普通健康人一样,其法定扶养人包括下列三个顺序:一是配偶、父母、子女;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是兄、姐。当然,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也在此列。只有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对于某一个残疾人来说,上述三个顺序的法定扶养人不可能同时存在,也不可能全部符合条件,同时成为法定扶养人。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比如说:杭州市某企业去年在职职工人数为100人,政府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是5%,但是去年政府实际安排的就业残疾人人数为3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k一个人,那么现在要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100*5%-3)*5000=10000元。
也就是说,企业招聘的残疾人数越低,缴纳的保证金就越高。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方式和材料
1、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2、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水务局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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