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民二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万杰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玉,该医院院长。
被上沂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负责人:王-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博易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淄博万杰医院(以下简称万杰医院)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以下简称**博山支行)、原审被告**博易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年、代理审判员宫*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安-杨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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