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方式:
1、资助参合参保
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中,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参保资金。当年年度内应及时完成资助下年度的参合参保工作。
2、实施住院救助
对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3、规范门诊救助
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对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中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无法区分合规医疗费用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并按照本办法确定救助对象、救助比例、救助限额等规定实施救助。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要求医疗救助的申请不予受理:
1、非本市常住户籍的人口;
2、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有效凭证的;
3、自行购买医院处方以外的药物以及虽有医院处方但没有在医保定点医院或药店购药且不能提供正规票据(在定点药店购药还需提供规范的药品清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4、因违法犯罪、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应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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