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条的规定,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另作规定。因此,本章所说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专指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基金份额申购,是指投资人按照基金份额申购价格,申请购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是其重要职责之一。同时,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理财机构,应当将其工作重点放在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上,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专家理财优势。此外,虽然本法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本、营业设施和人员有严格的要求,但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事务需要大量的人才、机构,需要强大的销售网络和结算系统。为了使基金管理人专注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业务,扩大基金份额的发售量,方便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除自行办理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外,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利用其业务网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认定。申请开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没有专门管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部门;有足够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有便利、有效的商业网络;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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