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付标准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按市内、外医院等级确定为:市内一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市外一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1100元,三级以上医院(含三级医院)为1600元。
二、最高支付限额
(一)参保时间不足6个月的,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
(二)满6个月不足1年的,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三)满1年不足2年的,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四)满2年不足3年的,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五)满3年以上的,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支付比例
(一)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分段比例计算,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支付:
1、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5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为100%);
2、超过5万元、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为80%)。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调整部分通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足;
3、超过10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为60%)。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调整部分通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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