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其责任不仅涉及到支付定金的一方,同时也涵盖了收取定金的另一方。具体来说,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那么定金将不予退还;而倘若收取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他们必须向购买方支付相当于定金金额两倍的赔偿金。在房地产交易领域中,例如房屋的卖方因房价上涨而反悔,不愿继续履行销售协议,这便构成了卖方的违约行为,根据定金罚则,卖方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若买卖双方因定金返还事宜发生纠纷,且协商无果,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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