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存在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问题。
时间:2023-02-22 11:20:33 44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据刚刚公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4-2005)》显示,近年来寿险业的退保率一直居高不下,呈增长的趋势。2005年寿险退保率比2004年又有较高的增长,同比增长56.18%,寿险退保金达到486.9亿元。

退保率持续上升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据笔者了解,不认可寿险保险公司对其他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消费者,以其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作为拒赔的理由,也是大部分保险消费者不惜承担因退保而带来的经济损失,也要坚决退保的理由之一。实践中,寿险公司以上述理由而拒赔的案件,应该占到所有拒赔案件的绝对的份额。

作为保险专业律师,笔者在执业过程中,代理了多起涉及不同的寿险公司的类似的拒赔案例。据了解,上述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各大保险公司在作出拒赔决定时,一般都是经过总公司研究后作出的决定。而笔者的委托人无一例败诉的结果又说明在保险理赔实践中,保险业存在着严重的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的问题。

保险业滥用合同解除权不承担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结果,一方面,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正在成为行业发展的羁绊。

不可抗辩条款可以说是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是在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为了进一步的保护保险业的行业信誉,防止来自保险业的道德风险加强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的保护而由保险业本身通过约定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后来又上升成为法律的一部分,而被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所普遍接受,成为保险业的国际惯例,并有进一步扩大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范围的趋势。

一、业内、外人士对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提出。

1995年10月1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正式施行,该部法律对于不可抗辩条款没有予以规定。

2002年3月,作为当时中国保险界唯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来自保险业相对发达上海市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何静芝总经理,在人大联合31位代表提出修改《保险法》的议案时,曾发出来自保险业应该承认不可抗辩条款的第一个声音。

2003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的征求意见。司法界首次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发出对不可抗辩条款应当予以认可的声音。

上述观点一经披露,就遭到来自业内的强烈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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