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存在滥用职权。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乡镇公务员职务消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导致公务员职务消费中各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机构臃肿。调查表明,公务员在职人数基本稳定,但不在编的其他工作人员一直居高不下,8个乡镇其他工作人员223人,占在岗总人数的42.16%。
2、缺乏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刚性的财政预算制度。调查表明,乡镇政府机关经费支出有预算,但预算约束缺乏。没有约束的预算还能称为预算更谈不上公开透明、公正刚性。大多乡镇政府存在经费来源饥渴症,同时,也没有乡镇愿意或能做到将乡镇政府机关经费支出预算和执行结果对社会公开。
3、公务员职务消费制度滞后。当前的职务消费模式还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供给制的延续,对缓解当时资源匮乏、财力紧张的矛盾,保障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相关职务消费制度自然难以适合。
4、职务消费自身隐蔽性强,标准化难度大。职务消费本身是必不可少的,有其合理合法性。职务消费的主体大都是领导干部,职务消费中的问题往往带有一定的隐蔽性,不便于公开,因此难于界定和发现,易形成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出现监督死角的局面。职务相同岗位不同、经济发达程度差异、所处地理位置远近等等因素使大多乡镇的职务消费相关制度标准制定笼统、模糊,操作空间太大,很难量化、考核或监管。
5、受大环境影响,乡镇政府缺乏改革动力。如为了本乡镇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在对公务接待消费上,存在攀比心理。为了接待好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来人,给他们留下热情、大方的好印象,尽量吃好喝好。在物质丰富的今天,其结果自然是接待费用总量膨胀、失去控制。乡镇担心公务接待改革降低或限制了接待水平,会影响上下、左右的关系,因而不敢跨出大步,只是等待观望,随大流;也有的还担心谁先搞,谁吃亏,等待着时机和大环境的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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