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诉讼当事人以合约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作为理由申请降低时,应遵循由高到低的原则,具体地说,即违约金必须将实际所遭受的损失减至最低。相反地,如果诉讼当事人基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而请求增加的话,应依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果合同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那么此时,我们需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来决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数额:
首先,对于逾期付款的行为,我们可以按照未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
其次,对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行为,我们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旦一方违约,应当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然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反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于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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