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表比例计算诉讼费。争议标的金额应收诉讼费不超过1万元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5、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6、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7、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②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8、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9、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申请执行案件,亦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①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②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③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11、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12、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13、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1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15、其他诉讼费按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
16、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17、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①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③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④行政赔偿案件。
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①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当事人是否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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