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的张某以其购买的葡萄酒未贴附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但是,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索赔缺少证据,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17日,张某在贵港市某超市购买10瓶共价值1460元的进口葡萄酒,超市出具了相应的收据凭证。张某发现这10瓶葡萄酒没有中文标识。
张某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葡萄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张某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将超市诉至港北区法院,要求超市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即退还1460元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14600元。
超市承认在销售中存在管理漏洞,但认为所销售的葡萄酒并不是过期、变质、伪劣商品,也没有给张某造成人身损害,只同意退还张某货款1460元,不同意张某提出的赔偿14600元的要求。
港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超市购买葡萄酒,属正常消费行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张某向超市主张退一赔十责任,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件:一、超市销售的涉案葡萄酒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二、超市明知自己销售的涉案葡萄酒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提交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涉案葡萄酒出具的卫生证书,证明了涉案葡萄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张某主张涉案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既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也未申请对涉案葡萄酒进行质量检验,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超市提供的涉案葡萄酒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卫生证书以及经销商、代理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证明其在进货时已基本尽到了相应的查验和审慎义务,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卫生证书证实了涉案葡萄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见,超市并不存在明知涉案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情形。涉案葡萄酒外包装未张贴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不足以证实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张某诉请超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依据不足,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超市在答辩中同意退还张某1460元货款,属自由处分其合法权利,法院予以支持。
★法理评析★
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张某因为购买的10瓶葡萄酒没有中文标签,便认定该葡萄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出10倍赔偿,但他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超市则按照举证责任提供了出入境文件证明葡萄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对于张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