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民警错拘嫌疑人
1997年1月,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公安分局因侦查张某盗窃一案,将何-氏父子三人抓获。侦查期间,办案民警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对何-氏父子三人拳打脚踢、刑讯逼供,导致何某1、何某2兄弟被迫认罪。父亲何某3坚决否认自己参与盗窃。同年2月底,何-氏父子三人被批捕。
8月底,被取保候审的何某3因自感冤屈,病重含恨离世。随后,何某1、何某2也被取保候审,此时何某1已出现严重的精神障碍、何某2视力明显下降。1998年9月,张某盗窃案被侦破,何某父子冤情得到真相大白。对于民警的刑讯逼供及非法羁押,何某1、何某2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
刑讯逼供怎么处罚
2000年12月,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由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赔偿何-氏父子三人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2477元,并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006年9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作为办案民警刑讯逼供,直接导致何-氏父子三人被被错拘、错捕、无辜关押7—8个月,酿成错案,并与何某1的精神障碍致六级伤残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犯刑讯逼供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7年3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最终决定赔偿何某1各项费用11万元。何某不服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07年7月4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义务机关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赔偿何某1人身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21万元。该案是甘肃省兰州市2007年以来,首例按照2006年度的赔偿标准,按最高额十倍对赔偿请求人予以赔偿的国家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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