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未按协议赠与
时间:2023-03-07 16:31:03 2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生活中有不少签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后来反悔了,不想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内容了。

常见的问题就是,离婚协议约定了一方房产或者夫妻共同房产给子女,但离婚后,其中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不想按照约定去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会支持吗?

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

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

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但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

也即,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

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李晓娟律师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

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

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

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

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子女,该约定不是一般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协议一方如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对方配合过户。

全文8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离婚登记 最新知识
针对夫妻离婚后,未按协议赠与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夫妻离婚后,未按协议赠与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