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人,是指代理人的一种。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人。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时,由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指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在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内指定,没有法定代理人时则在其他监护人范围内指定或者指定某律师作为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被依法有效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应该如何填写
一、注册人名称、注册人地址应与最近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致;代理人名称、代理人地址可与最近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致,也可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
二、申请人在后期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
三、主要注意事项:
1、每份申请书只能涉及一个申请种类,所有种类的申请均应填写申请书中“基本情况”一栏。
2、每份后期指定、续展和仅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务的转让申请,只能填写一个国际注册号。
3、涉及全部商品或服务的转让,同一内容的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或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指定代理人申请书,可填写多个国际注册号,条件是申请涉及各注册中全部或相同的国家。
4、放弃申请不能涉及全部国家。
5、注销申请必须涉及全部国家。
6、续展可放弃在部分国家的保护,也可在虽有驳回或无效但未有终局决定的缔约方进行,但须在申请书中作特别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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