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4年10月31日中午时分,北川县某养猪场管理员蒋某在喂猪时,发现圈舍中有6头生猪莫名其妙死亡,便打电话给江油猪贩子唐某某,让其前来购买。唐某某立即联系江油市某肉联厂屠宰人员莫某某,莫某某答应帮忙处理。随后,唐某某驾驶自己的机动三轮车来到北川某养猪场,经讲价以100元的价格从蒋某手中买下4头稍大的死猪。而后,蒋某又将另外2头稍小点的死猪送给他。
当晚9时许,唐某某将6头死猪径直运到江油市某肉联厂附近。莫某某闻讯开车赶来,经过一番查看,表示6头死猪均已无法出售。不过,他提议可将4头大猪运进肉联厂取出小肠卖钱。于是,唐某某只好将2头小猪扔到路边,与莫某某一起将4头大猪往莫某某开来的面包车上转移没想到,两人被接群众举报赶来的公安民警抓个正着。
6头死猪总重量195公斤,经江油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为病死猪。而后,6头病死生猪被江油市农业和畜牧局扣押封存。
2014年11月11日,蒋某、唐某某和莫某某被江油市警方依法刑拘。2015年5月,江油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唐某某、莫某某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的食品罪;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唐某某、莫某某均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禁止唐某某、莫某某在8个月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一审宣判后,3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知识链接】
针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为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猖獗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的肉类或肉类制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按照以前的案例来说的话一般是除以罚金。如果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应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处罚,量刑在3年以下。若销售的病死猪肉产生了特别严重的后果,量刑可以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贩卖病死猪肉,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那么:
1、如果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下,应该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来定罪量刑,因为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5万以上20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比较起来当然上罪大于下罪。
2、当然如果涉案金额在20元以上,应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因为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如果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下,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后果特别严重的,又应该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定罪量刑,因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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