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义时,可以依法请求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公证申请人需具备什么条件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要成为公证当事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2)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在公证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如果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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