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权利、行使障碍及其救济
时间:2023-04-22 08:33:29 2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今天召开这次讨论会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2003年12月30日最高检颁布“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依法执业的规定”,2004年3月18日,湖北省两院三厅联合发布“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两个规定的宗旨是保障律师的刑事执业权利、改善律师的执业(刑事)环境,推动刑事辩护业务的健康发展,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应当了解两个规定的内容,领会和贯彻其精神。二是2004年7月20日省检公诉处和省律协刑事委员会联合召开了“湖北省首届公诉人与辩护律师研讨会”,主题是“保障和规范律师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立丰所是主要承办单位。这次会议开得很成功,控辩双方就刑事辩护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坦诚的沟通与交流,达到会议确研定的“沟通合作理解支持”的目的,想借此机会将会议精神传达给大家。三是我们所一直都想形成一个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与业务学习的风尚,也有一些制度,但长期未付诸实施。8月1日,我们搬到这里以后,合伙人再次提起建立这个制度,下决心要把这个制度搞起来。我经过与吴-畏商量并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决定召开这次讨论会。

这次研讨会我想重点研究以下问题:

一是理清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到底有哪些权利(在现行法律框架内);

二是剖析律师在刑事执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三是了解和掌握两个规定的创新与不足及其意义;

四是为创造一个好的刑事执业环境,我们应当作好哪些工作。

刑事辩护的意义

我们充分认识到刑事辩护从宪法上讲就是人权保障问题。宪法修正案已明确宣示:“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的目的一是打击犯罪,二是保障人权。所谓保障人权,广义上讲在刑事诉讼中是指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但主要指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特别是辩护权的保障。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在国家权力的追诉之下处于劣势地位,控辩力量严重不平衡,而辩护人制度,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则是使控辩双方力量趋于平衡,使刑事诉讼民主化、法制化的有效手段和重要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不能仅仅理解为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而应当是保障所有人的人权,因为在国家权利面前,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人。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是控辩平衡、裁判公平。但由于刑事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对公民个人进行的追诉,本质上就具有控辩的不平衡性,因而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如何限制侦查权、公诉权,同时强化辅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权。所以,我们看到一系列的国际准则,国际条约(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条约》、《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都确立了保障人权尤其是辩护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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