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恶意转移财产怎样认定
时间:2023-03-24 19:12:33 2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认定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如下:

1、当事人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移各类资产;

2、以逃避债务或者规避限购为名与配偶协商,借用他人名字购买不动产,或者委托持股、隐名投资股份;

3、以各种方式设置陷阱,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4、其他情形。

一、国内企业隐名投资的三种情况是什么

国内企业隐名投资的三种情况如下:

1、隐名投资者为了规避中国法律,冒用别人名义设立公司,但别人根本不存在或不知道;

2、隐名投资者与别人就投资和股东资格达成协议,别人同意隐名投资者以别人名义在工商或者股东名单中登记,但别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投资者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其他股东也知道事情;

3、隐名投资者与别人达成协议,别人同意隐名投资者以别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单中记录,愿意为隐名投资者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婚前财产,婚后加上媳妇的名字

婚前财产,婚后加上媳妇的名字按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前买房,婚后追加女方名字当然属于共同财产。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以房屋房产证登记为准,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属于行为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赠与给了配偶。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是怎样认定的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

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因违反《民法典》之规定被认定无效,且不能保护此种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在代持关系得以确认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在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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