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敦促开发商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对于所谓“房屋烂尾”的现象,其实主要是因为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如期将房屋交付给业主。针对此种情况,广大购房者可以向相关开发商发送书面的督促函件,明确表达出自己尽快获得房屋建筑和交付的需求。在经过至少三次催告之后,若开发商依然无法履行交给房屋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的话,那么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流程要求解除购销合同。
(2)、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当购房者于合同解除之后,有权利再次向相关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归还已支付购房款项及支付相应违约金等方面的诉求。倘若开发商未能尽责支付上述相关款项时,购房者可通过合法程序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以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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