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合同争议的方法
时间:2023-07-12 08:15:14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纠纷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协商解决合同中发生的纠纷;

2、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协调双方的利益,使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解决争议的方式。和解和调解可以在诉讼之外进行,也可以在诉讼的某个阶段进行。通过和解和调解,可以方便地解决争议,节省时间、精力,不伤害和谐。因此,提倡先利用和解和调解来解决合同争议。和解和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一方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不能强迫调解;

3、民事诉讼中的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关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受裁判约束的制度;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无效劳动合同争议这份劳动合同有效吗

这份劳动合同有效吗

李元龙陈小锋(江苏省扬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姜某系某私营企业聘用的技术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2000元。然姜某于2003年2月便擅自离职到其他同类企业上班。企业一纸诉状,将姜某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姜某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0元。庭审中,姜某认为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签名,而由未获得授权的法定代表人之夫蔡某签名,且未加盖企业印章,因此这份合同无效,请求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所述事实均属实。

处理意见

蔡某与姜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仲裁委员会在讨论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这份劳动合同无效。理由是蔡某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也未授权其在劳动合同上签名,其行为不能说明系企业真实意思表示,代理行为无效。因此,这份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企业不能以这份劳动合同为依据要求姜某支付违约金,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事项。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现由是蔡某虽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也未获得授权。他代理与姜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企业虽未追认,但企业与姜某已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了劳动合同,其行为应属无权代理的行为,依据民事法律中有关无权代理的规定,这份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因此,姜某违反劳动合同,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第二种意见,裁决姜某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2000元。

评析

这是一起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对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处理本案的关键。蔡某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与姜某签订劳动合同,其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在本案处理中,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蔡某的行为应属无权代理的行为。按照民事法律规定,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依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该代理行为属效力未定民事行为,该行为产生的后果由行为人承担而并非由被代理人承担,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才能产生代理法律效果,而后法律后果才由被代理人承担。追认是被代理人关于追认代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如果被代理人接受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行为人转移的合同利益,应推定其追认代理权。本案中的企业虽没有委托授权蔡某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已按照蔡某与姜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接受了姜某的劳动,支付其报酬,应视为企业接受姜某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蔡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并可推定为企业已追认其代理权,故该份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对企业和姜某均有约束力。

其次,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善意第三人催告权、撤销权。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行为时不知相对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交易的第三人。所谓撤销权是指善意第三人在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之前撤回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催告权则是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向其发出催告,要求其在限期内作出是否确认的答复。但善意第三人的催告权、撤销权必须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行使,否则无效。如果第三人在作意思表示时早就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则其不享有撤销权。本案中,如果姜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实不知蔡某无权在合同签字,那么他依法应当享有催告权、撤销权,但其在合同履行即将完毕时,仍未行使该权利,因此,姜某以合同上非法定代表人签名为由,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责任而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现实生活中,类似本案中蔡某无权代理的行为时有发生,如合伙企业中非合伙事实执行人的合伙人聘用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的非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聘用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法人下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在处理中不可片面地认为这类合同无效,而应该按照民事法律中有关无权代理的规定,综合分析、判断,从而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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