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下列标准危险驾驶罪才能立案:
1、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驾,或在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中严重超载、超速,或违反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危险,即该行为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即可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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