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险对身故的理赔是不需要尸检报告的,只要是以生命为标的的人寿保险,不论何种身故都是要承担责任的,除投保人受益人骗保的。
一、保险的诈骗方式
(一)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虚报年龄投保
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中表现为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而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对根本就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作虚假表示,使保险人误以为保险标的存在而与之签定保险合同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不存在或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故意为之,其主观愿望是为了骗取保险金。在人身保险中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已成为寿险公司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具体表现为:
1、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即将不符合投保年龄的人作为符合投保年龄的人投保。这一点《保险法》第54条已作了有利于投保人的规定,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隐瞒既往病史或现有病症投保。
3、隐瞒被保险人的真实职业。这一点在意外险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投保人为了少交保险费或将保险公司不予承保的变为能保的,而故意将高风险职业作为较低风险的职业投保,也属虚构保险标的行为。
(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及健康为保险标的,这类保险除了个别是具有储蓄性质的两全保险外,大多都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为给付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就会人为地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往往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传播传染病等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患病,谎报保险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其手法无非是伪装被第三者袭击;伪装失足溺死、摔死;伪装交通事故、中毒、疾病死亡或其它意外死亡等。这类案件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已经习以为常,在我国,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普遍提高、投保金额的加大,也越来越成为犯罪分子选择的诈骗保险金方式。
2、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残疾骗取保险金。由于一般的残疾不会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又会获得一笔可观的保险金,不少犯罪分子采取这种隐蔽性很强的方式来博得保险人的同情。20世纪末在台湾地区发生的几起金手指案,都是被保险人同时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巨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然后使自己的手指缺失,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属于典型的自残后骗取保险金的方式。
3、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保险金。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慌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所发生的事故与保险无关,而设法伪造证明、制造成保险事故,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4、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主要表现在给付医疗费的赔案中,开大方、开假方、所取药物与病(伤)情无关、痊愈出院后大量带药等都是夸大损失程度的行为。
二、保险双豁免主要有哪些形式
目前,市场上保险豁免的形式非常多,身故全残、重疾轻症、夫妻互保、亲子投保豁免等等。下面来给大家一一介绍下!
1、被保险人豁免。被保险人豁免目前的主流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身故或全残都可直接理赔后合同终止,因而并没有身故、全残豁免):
(1)重疾豁免。被保险人罹患重疾,剩余的保费无需继续缴纳,保障继续有效(这个保障可以是轻症、重疾、身故责任,具体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来)。
(2)轻症豁免。被保险人发生轻症之后,剩余的保费无需缴纳,保障继续有效(保障责任同上)。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市场上的大部分保险,在被保险人罹患重疾或轻症豁免时是不需要额外付费的,当然,有较少的产品对于豁免责任还需要额外付费。
2、投保人豁免。这项功能一般会以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也就是说,它一般是需要额外付费购买的。但能否附加也需要根据投保人的实际健康状况来判定。早期的投保人豁免通常指的是投保人身故全残豁免,但近年来,投保人豁免的范围也开始渐渐扩大到轻症、重疾方面。
三、保险公司定损后钱打给谁
保险公司理赔款一般是打给受益人的,如果是车险的话,则一般会直接打给修理厂,或者车主也可以申请将理赔款打到自己的账上。保险受益人可以在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发生合同约定事故后,享受保险金理赔请求权的人,一般来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但也可以选择将受益人填写为其他人员,比如亲朋好友,需要注意的是,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一般不能填写被保险人,而是要选择除了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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