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股东会的决议有什么效力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履行程序规定的,并且经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的,表决的决议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章程能否对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进行规定
可以进行规定。其规定可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但是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股东的各项权利根据股权比例确定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途径。通过调整表决权比例,甚至是某些小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途径,这点对财务投资者尤为重要,他可以通过设置在某些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这条实际赋予公司章程两项自由规定的权利:同股不同投票权和一票否决权。
三、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有哪些
所谓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是指公司章程对哪些人发生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定的,是股东之间的共同约定,因此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这里的股东既包括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也包括后加入公司的股东。
3、对董事、监事具有约束力:由于董事和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应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4、对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是现行《公司法》特别明确的地方,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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