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时间:2023-05-14 15:24:46 1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永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5.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6.有10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永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2)资产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律师事务所银行存款凭证等)

3)经所在地市州律师行业党委审查备案的党建工作规划

4)设立人执业5年以上且近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告知承诺书

5)住所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6)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7)律师事务所章程

8)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三、永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冬季(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四、永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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