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个解决路径:首先,不妨采取“磋商”的处理手法,这表示希望两大相关方能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私人化的深入探讨,从而寻求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协议;其次,可以尝试采取“调停”这样的策略,这种方式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劝说、教导以及其他类似的手段,目的在于化解矛盾,最终实现双方的双赢局面;再次,我们也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这是由独立且公正的仲裁机构,基于客观事实所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裁决,它能够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责任关系进行清晰的界定;最后,如果以上所有的措施都未能有效地解决争议,那么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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