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因对方车辆或驾驶员无保险或拒绝赔偿,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时,受害方可以申请法院实行代位追偿,将对方车辆的保险费用作为赔偿的一部分。法定情形包括:1、对方车辆无任何保险且拒绝赔偿时;2、对方无赔偿能力时;3、对方消极对待赔付义务时。
代位追偿的法定情形包括:1、当交通事故中另一方车辆无任何保险且拒绝赔偿时,可以实行代位追偿;2、当交通事故中另一方无赔偿能力时,可以申请代位追偿;3、当交通事故中另一方消极对待赔付义务时,也可以申请代位追偿。
交通事故代位追偿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交通事故代位追偿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因受到损害而请求赔偿,而侵权人无力赔偿时,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代位追偿的法定情形包括:
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受伤,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
3.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受伤,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当事人无过错的;
4.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等需要从事善后工作,造成损失的;
5.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污染现场、救助被困人员、恢复交通等需要从事与赔偿金额相适应的补救工作,造成损失的;
6.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残疾的;
7.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死亡的;
8.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受伤人员残疾、疾病的;
9.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受伤人员残疾的;
10.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过其自身损失部分的。
以上规定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受伤,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以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等需要从事善后工作,造成损失的两种情形属于代位追偿的法定情形。
代位追偿是一种在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因受到损害而请求赔偿,而侵权人无力赔偿时,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受伤,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以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等需要从事善后工作,造成损失的情形属于代位追偿的法定情形。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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