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者的身份及其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03 15:14:40 1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1、购买的车辆未登记过户的,责任主体为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2、挂靠经营的车辆,责任主体为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取得运行利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3、借用他人车辆的,应按出借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侵权人不明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是什么

1、交通事故侵权人不明的,首先要确定侵权人,然后才能确定赔偿的主体,而交通事故侵权人的确定方式如下:

(1)借用车辆发生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有过错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转让后,未办理转让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挂靠车辆发生事故的,由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共同承担责任。

(4)车辆盗窃期间发生事故的,由盗窃者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属于意外事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超出部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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