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老赖”的规避执行的惯常伎俩有以下类型:
1、拒不到庭,玩失踪。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频繁更换住址,远走他处等方式躲避审理和执行,以致执行法院无法通过责令其申报财产、到庭接受调查等方式查明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2、转移财产所有权,玩净身。
在纠纷的审理、仲裁之前之中,在申请执行之前或执行过程之中,被执行人通过虚假交易、离婚析产、赠与、低价转让,将财产所有权转移至第三人名下或由第三人占有,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3、在财产上设定负担,玩案外人权益。
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在不动产、特殊动产等财产上通过设定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以及长期租赁权等“用益物权”的方式,使得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无法处分这些财产,即使进行处分也可能属于无益处分,难以满足申请执行的债权。
4、改变财产形态,玩变形。
对于金钱、动产、不动产的执行较为直接,实施起来也比较容易;被执行人为了给执行造成障碍就通过对外投资、购买巨额保险等将原本较易执行的财产变换为投资权益、“期待利益”等。对于投资权益的执行,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则可能因流拍而无法变现;对于“期待利益”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之下则根本无法执行。
5、虚构债权,玩诉讼。
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合法的形式虚构债权,甚至确认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从而达到分配执行款,阻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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