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管、管理和处理本单位财产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持有他人财产的人员。其次,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主管、管理和处理本单位财产的便利。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占有现有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不以拒不交出或退还为必要条件。侵占罪不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现有行为实施后,必须以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最终,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单位财侵占罪的罪犯包括行为人管理的他人财产、他人遗忘物和埋藏物。
职务侵占罪和销赃罪有什么联系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特定主体的经济类犯罪,而销赃罪一般是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者的联系一般是前后牵连关系。但职务侵占行为之后往往有可能进行销赃,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销赃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因为二者属于高度牵连。据此,当同时出现职务侵占罪和销赃罪行为时,只能按照职务侵占罪进行一罪的处罚,才符合罪刑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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