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应依照购房合同中所载明的条款予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如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延期交付房租的违约金事宜,则可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行政部门所公布或经有权机构鉴定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标准来计算违约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亦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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