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去自首的途中遭到了警方的强制逮捕,那么这并不符合自首的法律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真正意义上的自首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那便是自愿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对犯罪事实进行全面、真实且详细的坦白交代。
然而,若仅仅在前往公安局或派出所自首的路上遭到逮捕,则无法直接判定为自首行为。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具有有意自首的动机,同时也需如实陈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方能被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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