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如何防范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
(一)患者应具有患病的依据
临床资料要完整:①病史、症状、体征;②各种常规检查,如心电图、X线检查、B超等;③生化和微生物等实验室检查。
(二)严格选择适应症
常规治疗项目(已经定论的技术操作、检查种类和药物选择)中严格界定绝对适应症、相对适应症、禁忌症。特殊项目需要进行论证和申报,在切实保证安全和效果的前提下,与患者和家属充分沟通并征得理解和同意后进行。
(三)必须规范操作过程
依据国家和医疗部门制定的专业指南、常规条例、规章制度行医。如《执业医师法》以及各级医生职责规定,核心医疗工作制度,经专家论证的相关诊疗指南等,都是可以依据的规范标准,也应成为我们医生实施医疗操作的法定权利和责任。
(四)具备行医资格和条件
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和注册证,在具有开展相应医疗活动的设备和条件下工作,创造方便并能保证患者安全的必要环境。
(五)医患双方存在治疗的愿望和协议
这是医患之间沟通的重要环节,防止隐瞒治疗中的困难,获取患者做大的信任和理解。应具备的书面文字资料,包括手术委托书、知情同意书、等,表明患者及委托人已了解手术的内容和困难,认同手术风险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二)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三)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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