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实质上是对业主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带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要依照全体业主的授权,约束个别业主、住户的不当行为,如制止违章搭建及违章装修、制止扰乱公共秩序及危害环境卫生等,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物业服务企业还有与业主、住户长时间保持密切联系的特点,企业的素质及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业主、住户的生活环境和工作质量。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技术、新产品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被广泛采用,物业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先进的工具及设备,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对价值量巨大的物业资产实施良好的管理与维护。
基于以上认识,并为了有利于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规定,国务院之行政法规的《物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了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依法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并授权建设部出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对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资质管理的具体法规规定。在现阶段对物业管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是加强行政监管、规范企业行为、有效解决群众投诉、改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的必要手段。
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作为市场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其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作为市场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其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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