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普遍管辖权的实践取向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普遍管辖权原则被日益广泛地付诸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实践,这至少表现在如下5种情况:
(1)
一个主权国家通过在第三国提起诉讼将罪犯引渡回本国进行审判。这一方面的典型案例是1998年,西班牙以前智利总统皮诺切特在执政期间迫害在智利境内的西班牙人为由,要求英国将正在英国治病的皮诺切特引渡到西班牙进行审判。
(2)
一国对另一国公民对本国公民在第三国进行的犯罪行为,在第三国提起诉讼。在苏格兰对3名利比亚人进行的关于洛克比空难事件的审讯即属此类案件。
(3)
对于国际人道主义灾难的世界性关注和超国家管辖,当前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造成的人道主义灾难及为此开展的全球反恐合作体现了这一趋势。
(4)
针对国内人权和政治问题的国际管辖,美英对阿富汗塔利班政权的实施军事打击、对伊拉克大规模武器进行核查的联合国安理会1141号决议在某种意义上即属此类。
(5)
成立国际刑事法庭对严重违反人道主义行为进行起诉和惩处。这些法庭主要包括1993年成立的卢旺达国际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以及最近正式成立的国际刑事法庭。
普遍管辖权实践在当代最主要也最引人注目的步骤是2002年7月1日在海牙宣布成立的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rt)。1989年,联大将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的事宜提上议事日程,并重新委托国际法委员会起草有关报告,经过反复修改和筹备,1998年6月,联合国外交大会在罗马通过了《罗马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经过4年努力,终于争取到了规约生效所需的60个国家的批准(现有66个国家批准)。但是,在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美国、俄罗斯和中国迄今均尚未批准加入。中国始终参加了公约的起草过程,也支持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但中国坚持国际法庭只能是国内法庭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坚持国际法不应高于国内法,国际法庭的审理范围只应包括那些被国际习惯法所承认的国际犯罪。1997年10月21日中国代表在联大第六委员会第52次会议上发表的声明。
普遍管辖权所蕴涵的是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的理念,这样的理念在世界急剧变化的今天被以国际刑事法庭等形式付诸国际关系实践应该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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